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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2016-9-21 08:54| 发布者: icinform| 查看: 427| 评论: 0|来自: 上海市

摘要: 沪教委职〔2016〕4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  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 ...

沪教委职〔2016〕4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

  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要求,我委制订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希望学校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与管理,督促学校认真实施《细则》,引导学校根据本市、本区域、本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科学规范地设置专业,不断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希望学校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面向市场自主设置专业,注重教学过程和课程教材改革。

  我委将适时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学校设置专业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就业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估。

  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6年9月5日

  附件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强化专业设置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形成由学校依法自主设置、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评估机构提供服务、行政部门进行宏观规划与监控指导的专业设置质量保障体系,引导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适应本市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率先推进改革开放、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适应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适应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形成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相互支撑、相互带动的产业发展格局的需要,适应区域经济和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知识型、发展型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和终身学习的需要。

  第三条 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本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其他符合当前和今后发展需要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以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教育部目录)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以下简称:上海市标准)为基本依据,自主设置教育部目录和上海市标准以内的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以下简称:目录内专业)。确需设置教育部目录和上海市标准以外的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以下简称:目录外专业),须在进行需求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整个学制的专业培养方案、完善的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并符合专业实施的师资和设施设备等条件后,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试办。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要在专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优势,重点建设和设置与学校办学属性相一致的专业,并结合区域产业结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停办不适应的专业,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布局,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实行总量控制。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一般不超过3个,其中新设专业不超过2个;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一般不超过2个,其中新设专业不超过1个。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办学条件,合理控制本校专业总量。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培养的人才有明确的岗位(工种)需求,且现有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不能满足。

  (二)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规划及学校专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方案,能有效支撑学校的专业群建设,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有利于学校专业特色、专业优势、专业品牌更加明显。

  (三)能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具备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包括校企合作单位),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五)具备完成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每个专业一般要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专业课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有较为完善的专业教学质量管理监控体制、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需按照教育部目录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提供500-800字的专业简介;备案后,当年招生人数控制在1个教学班。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根据以下要求:

  (一)组织力量对相关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进行调研,做好人才需求的分析和预测,并形成《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形成《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根据教育部和本市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校长应根据本《细则》规定,严格审查拟设置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的所有备案材料,对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作出教学质量承诺,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

  (五)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

  (六)开展专业设置论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可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相关专家,或由学校聘请相关行业、企业、教学和课程专家进行论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由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书面上报材料

  1.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2.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教学质量承诺书。

  (二)上网登录材料

  1.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2.学校发展规划;

  3.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4.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

  5.专业师资队伍一览表;

  6.专业设置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拟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的学校,按以下时间节点完成网上备案的相关工作:

  (一)每年10月,登录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网站(网址:http://portal.seei.edu.sh.cn/)上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网上备案系统”,进行预备案。

  (二)每年10月底,参加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召开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网上备案年度培训会”,并按培训会要求,修改、完善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三)每年12月初,将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递交到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将上网登录材料正式登录到“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网上备案系统”。

  第十二条 次年1月,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统计汇总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设置网上备案结果,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 次年3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向教育部上报本市年度新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简介》。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停办的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须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 机构与职责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建立由行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教研机构、教育评估机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的管理与规范、专业布局的规划与调整、专业教学质量的指导与监控、专业品牌的建设与推进。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二)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为学校提供专业设置信息咨询服务,负责专业设置网上备案系统维护、专业调整更新的有关事务性工作,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委托对专业设置进行论证、对专业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对所属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建设进行统筹与调控。

  (四)学校在主管部门统筹领导下,建立由行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教育教学、职教研究和课程理论等多方面专家组成的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依据本《细则》,定期研究和规划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并承担提高专业教学质量的责任。

  第十六条 评估与指导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进行论证、检查和评估。对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在其试办第2年期间,检查评估其设置科学性、可行性及教学质量等;对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在其有第一届毕业生时,抽查评估其教学质量。

  (二)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要求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专业招生资格,并减少下一年度学校新设专业总量。

  (三)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学校备案专业招生情况进行监控,适时公布专业设置后招生情况,凡新设专业当年没有开班的,相应减少其下一年度新设专业总量。凡3年制专业连续3年或4年制专业连续4年未招生,须按照新设专业要求,重新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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